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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2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9
实施时间: 2009-10-29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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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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