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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6]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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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确保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2006年9月2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2006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新设立、变更、遗失补发等原因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9月21日开始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二、税务登记证件
  (一)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统一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章。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经省物价局批准,我省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换证时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分项收取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和封皮。
  三、业务操作
  (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发放范围等问题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1号)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分支机构,无论在本地还是异地,均统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并发证。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单位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进行临时税务登记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外出经营地的区域代码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纳税人跨区迁移,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新办登记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迁移后地区的区域代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五)本次换证中属于国地税个性信息部分,可以在换证后进行补录。
  四、技术准备
  (一)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关于试点应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02号)的时间安排,开展系统上线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做好服务器购置与安装配置、网络连接、操作培训、系统试运行、问题反馈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等工作。
  (二)请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历史数据比对工作的通知》(征便函〔2006〕28号)的要求,做好国地税数据比对工作,统一国地税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为换证工作摸清税源基础。
  五、换证业务流程
  (一)联合办证地区纳税人
  各地在换证工作开始前开展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历史数据比对工作(比对要求等已另行下文),比对结果导入“应用系统”,供纳税人进行网上预登记和办理换证。
  1.实行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
  (1)已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进入浙江地税网,以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进入“税务登记换证信息采集”模块。纳税人根据有关提示,查询核对本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修改后将信息上传,经确认后纳税人可下载打印根据信息采集自动生成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有税务登记变更事项时产生)、《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纳税人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有税务登记变更事项时需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到各换证点办理换证。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传信息、纸质表单及变更所附纸质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予以换证或办理变更后换证并收回旧证或盖“作废”章后退回纳税人。收回的税务登记旧证在原地进行缴销。
  2.不实行网上预登记的纳税人。
  对未办理地税网上申报或不采用网上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税务登记表,还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人员和协税护税人员下户等方式将登记表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填写签章后到各换证点办理换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予以换证或办理变更后换证并收回旧证或盖“作废”章后退回纳税人。
  对实行税务登记免填单服务的地区,税务机关还可以将已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打印到《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等表单上交由纳税人修改确认、签章后到各换证点办理换证。
  (二)不联合办证地区纳税人
  1.国税机关可以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税务登记表,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人员和协税护税人员下户等方式将登记表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填写后到各办税大厅办理换证。
  2.地税纳税人办证流程同联合办证地区纳税人。地税各市局共享系统服务器应存储全市国地税登记信息,为个体户办理新证时,应先访问市局服务器,查询该个体户工商登记证上的负责人有无历史税务登记信息,防止纳税人识别号重复。
  六、换证准备工作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做好换证的宣传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于2006年9月18日、19日、20日连续三天在《浙江日报》刊发换证公告,同时印制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由各级国、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张贴。除省局统一印制的公告外,各地在遵循节约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要加大换证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告,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发布补充公告。
  2.各地要做好换证的分类疏导工作。可以采取多设换证窗口、多种形式发放税务登记表的方式,或者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在征期要处理好换证与正常的税收业务工作的关系,要在确保税收日常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换证工作,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节省纳税人时间。
  3.在换证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严禁通过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收取额外费用办理换证等方式变相增加纳税人负担。
  4.各地应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进行财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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