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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2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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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97号)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月销售额10000元以上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二)凡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装置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的单位纳税人和月核定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三)夜总会、练歌房、茶楼、洗浴中心、足浴、美容等行业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上述范围之外的纳税人有主动申请使用的,也可以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方式
  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经营情况,制定税控装置推广计划,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如需了解具体推广应用事项,可分别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索取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宣传材料。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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