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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4]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5
实施时间: 2004-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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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对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因2003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应免征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进行清查,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因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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