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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4]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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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牡丹江、绥化市国家税务局,海林、穆棱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总体部署,我省四家卷烟生产企业重组整合成立哈尔滨卷烟总厂(以下简称总厂),海林、穆棱、绥化三家卷烟厂为总厂下属的分厂(以下简称分厂),取消三分厂的法人资格,实行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一帐式”统一核算体制。为了便于流转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重组后卷烟生产企业流转税计税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卷烟生产企业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哈尔滨卷烟总厂统一计税,然后按分享比例分别由总厂和各分厂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原入库级次不变。分享比例按照重组整合前四家烟厂2001-2003年三年实现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值,并适当考虑特殊因素进行测算,具体分享比例如下:增值税,哈尔滨卷烟总厂43%,海林卷烟21%,穆棱卷烟厂21,绥化卷烟厂15%。消费税,哈尔滨卷烟总厂44%,海林卷烟厂19%,穆棱卷烟厂20%,绥化卷烟厂17%。
  二、总厂和各分厂应重新在所在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变更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厂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开具使用及报税事项,各分厂不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各分厂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有关帐证的收缴和专用发票的清缴工作。总厂和各分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各分厂按月汇总上报通过认证的发票及其认证通过清单,由总厂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对卷烟消费税核价工作,由总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要求上报总厂和各分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核定信息,由哈尔滨市国税局负责上报省局审定。
  三、对2003年底以前的涉税事宜,包括查补、欠缴的流转税,应由原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和组织入库。其他有关税收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流转税计税管理办法及具体分享比例需调整时,由省国税局另行下文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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