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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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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和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报资料。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修订使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纳税人报表填报的辅导、申报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逻辑关系的审核,确保“票表稽核”落到实处。从9月征收期开始,“票表稽核”的稽核内容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即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填列的销项税额小计数,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符,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列的税额数,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为异常申报。凡属异常申报的,应按省局苏国税发[2003]1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特殊政策因素(如汇总纳税、预征结算等情况)客观存在“票表不符”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认定申请表》,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在征管软件相应模块中办理“票表稽核”的认定手续,以保证纳税申报的成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苏国税发[2002]237号文件的规定,按月度公历起讫日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四、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的地区,应要求软件开发单位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的格式在8月底前完成对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和客户端的维护工作,并按本通知第二条明确的“票表稽核”关系在申报环节进行比对,同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软件修改后的数据接口问题。对上门申报纳税人“票表稽核”关系的比对,由省局信息中心在征管软件中统一设置。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59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确保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使用10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范围。
  六、由于报表及填表说明内容较多,修订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报资料的电子格式放在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DOWN/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目录下,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下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略)
     7、资产负债表(略)
     8、损益表(略)
     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认定申请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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