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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4
实施时间: 2003-7-14
失效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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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税务责任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税务责任区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深化征管改革工作,明确了以征收电子化、信息集中化、运作网络化、管理集约化、稽查专业化为主要内容,整体推进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思路。但是基层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突出表现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信息取得不及时也不完整,造成税源预测和税收分析质量不高;一些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有限的检查力量难以阻止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导致税源流失;征管滞后于纳税户情况的变化,人人都管事,管事都不具体。
  实行税务责任区管理,是在提倡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尤其是重点纳税户的监控,确保国税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动态情况。从部分地区国税局已进行的试点情况看,开展税务责任区管理,对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明确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贯彻落实税务责任区管理制度的几项要求
  1、加强领导。税务责任区管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责任区管理人员的配备能适应责任区管理工作要求;在明确责任区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注重与其他业务环节的衔接和协调,既相互监督制约,又高效协调运转;将责任区管理职责和要求在合适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使责任区管理员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区管理是为了加强管理、强化责任的一项工作制度,各地在具体落实中,要避免按责任区设办公场所并派驻管理员的做法,防止责任区成为主管国税机关的变相派出机构;责任区管理原则上在直接对纳税人行使管理监控或调查执行的机构实施,省局《办法》中对责任区工作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做了统一规定,各省辖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省局,《办法》的要求,制定税务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3、及时反馈。各省辖市局的税务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应在2003年7月底以前下发执行,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管理集约化,有效预防“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明确管理职责,强化税源监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所有基层主管国税机关都应按照本办法划分责任区,实行责任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专业化分工前提下强化属地管理与事权管理,对所属部门或人员根据其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划分的管理区域。
  本办法所称管理员是指担负责任区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依托信息化,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利于采集征管信息,落实管理职能和考核责任,方便快捷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原则划分责任区。
  (一)责任区管理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所有辖管的纳税户纳入责任区管理,责任区设置的数量应以管辖地域的大小以及纳税户数的多少为依据进行合理划分。
  (二)凡按“条 块结合”方式设立的主管国税机关,除了应按行政区划设立税务责任区外,对条 线管理的企业还应按主管部门或所属行业的不同设立相应的责任区。
  (三)外税、进出口税收主管国税机关及实行大企业专业管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责任区。
  (四)商品交易市场在划分责任区时,可根据市场规模单独设立责任区,也可几个商品交易市场组成一个责任区。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所辖责任区应覆盖与其管理范围相应的所有辖区,责任区之间无交叉区域。同级责任区之间、有关职能部门与责任区之间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六条 一个责任区原则上应有二名以上管理员,地处偏远的责任区可以设一名管理员。设有两名以上管理员的责任区,实行管理员主辅管理责任制度。
  对按规定需要二人以上负责完成的工作,应统一调度,配合进行。
  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时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责任区主要工作职责为调查、核查、协查和巡查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调查是指对依纳税人申请而启动涉税事项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核查是指对依职权而启动涉税事项所进行的核查工作。
  协查是指对有关职能部门提供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所进行的协查工作。
  巡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登记、生产经营等动态信息进行采集所进行的工作。
  各省辖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简化优化的业务流程确定责任区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及省辖市局确定的责任区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通过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 管理员不具有最终处理权,对管理中发现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上报。对发现的其他涉税违法嫌疑,应作为案源及时上报,或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条 管理员是护税协税网络的重要组织者,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密切与街道、乡镇、受托代征单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取得广泛社会支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的护税协税网络。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制度。工作中采集的各项有效信息等情况应及时传递、反馈并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充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员的考核。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责任区管理员进行考核,市、县(市)国税局应把对责任区管理员的考核做为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责任区应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责任区管理员每季度应对所负责的责任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组织交叉巡查、集中巡查或重点巡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局应对划定的责任区和管理员统一编制代码,逐步实现信息技术支撑的责任区管理,适应征管信息化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责任区范围、管理员职责在相应范围内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责任区的工作质量考核以现行各项税收管理制度为衡量标准,对责任区的考核应纳入本级目标管理考核,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
  定性主要考核责任区管理工作是否完整、及时和准确。完整是指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领导交办的任务是否落实;及时是指各项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准确是指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制作、记录、传递相关文书,是否存在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履行职责。
  定量考核指标主要为:登记信息准确率、登记准期率(企业、个体)、登记违章限改率、登记违章处罚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准期申报率(企业、个体)、未按期申报限改率、未按期申报处罚率、当期申报税款准期入库率、当期申报税款征期入库率(企业、个体)、缓征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税款逾期限改率、陈欠清欠率、新欠增加率、当期税款逾期滞纳金加收率、欠缴税款滞纳金加收率、发票违章处罚率等。
  各省辖市局在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考核指标,针对具体工作情况,结合干部的业务素质、岗位工作量、工作难易风险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对各责任区管理员制订一个合理的指标值,进一步量化、均衡、公平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责任区工作质量考核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凡征管软件能够取得的数据,原则上以软件提取的数据为准,实地考核以核对数据的准确性为主。对软件无法自动生成考核结果的,采取实地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在责任区考核工作中应进一步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与绩效管理及奖金挂钩。
  对责任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责任区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工作过失或其他问题的,应按《江苏省国税局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4-30
实施时间: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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