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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汇缴成员单位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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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化,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汇缴成员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05%调整为0.8%,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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