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5]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2
实施时间: 2005-5-12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提出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收入比例=居民住宅供热面积/供热总面积×100%
  由于各市、地供热单位计算热费的方式不同,公式中的“供热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销售额=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销售额
  三、各市、地国税局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要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划分企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界限,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 皖国税函[2005] 2005/5/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皖国税函[2001] 2001/8/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皖国税函[2006] 2006/4/14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的 沈国税函[2004] 2004/8/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 吉国税函[2009] 2009/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地税函[2004] 2004/8/1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黑国税发[2006] 2006/9/28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 青国税函[2008] 2008/5/2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 皖国税函[2007] 2007/7/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 京国税[2004]15 200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