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9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9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是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能否有效地加以落实,直接关系着再就业工作的成效。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及政治、经济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由法制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要切实做好对广大国税干部的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广大国税干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做好这项工作。
  二、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当前,各地要继续扩大和深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宣传的方式上,一要进一步扩大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政府网站等大众宣传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二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发动广大国税干部深入街道、社区,张贴和发放税收优惠政策传单,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下岗失业人员座谈会、开设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热线电话以及利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下岗、失业人员招聘专场等,讲解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专门的税收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对税务机关负责咨询及减免税受理调查核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和办税准确性。
  三、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一是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咨询、受理、调查、核批工作,同时,开辟再就业税收减免工作“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二是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劳保部门联系,超前服务,将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报送材料要求等交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在资格认定环节交与企业。在材料报送方面,凡企业已报送、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再就业税收优惠,原则上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省辖市城区分局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局确定),并实行即报即批办法。三是各地应明确规定再就业税收减免事项各工作节点的具体工作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四、加强部门配合,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协调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工商等部门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及企业认定证明发放等基本情况,并主动听取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和办法。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对落实中存在的困难与矛盾,要及时了解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请求协调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及时、减免税审批是否简便、规范、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是否协调等,对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同时,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检查,防止骗取国家税款现象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是监测政策运行效果、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的基础,总局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并实行了通报制度。各地也要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工作,按期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对不按要求上报的地区,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辽国税一[2000] 2000/4/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琼地税发[2000] 2000/12/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浙地税二[2000] 2000/12/17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6]68 2006/5/30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苏商资[2017]17 2017/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桂地税函[2000] 2000/1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 桂国税函[2002] 2002/9/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 津地税流[2004] 200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 京国税发[2003] 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