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2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5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分局)。
  二、我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不变。
  三、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通 京国税函[2003] 2003/6/1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9] 2009/2/2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 000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浙国税流[2005] 2005/12/28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贵德县饲料股份合作公司饲料产品免 青国税函[2004] 2004/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第一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发[2001] 2001/10/9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6/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 深国税发[1999] 1999/5/25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 湘国税函[2005] 2005/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