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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25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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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今年对加油站调查了解的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必须按《管理办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二、各地应对总局通知第一条所述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未落实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总局对加油站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及时进行纳税评估;2003年12月份对加油站今年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专项评估,评估重点是销售增幅与应纳增值税增幅差异较大的加油站、年检测用油在500升以上的加油站、自用油与实际经营业绩不匹配的加油站,以及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1%的所有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因征管软件升级不能正常运用评估软件评估的地区,可采用手工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
  请各地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专项评估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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