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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
实施时间: 2002-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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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已认定和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
  1、2001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2001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三、年审标准: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含本数,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除外)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3、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含本数)、30万元以上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年审时间及程序:
  1、年审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2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结束。
  2、年审程序:
  (1)凡应办理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报下列资料供国税机关查验: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C: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于30日内逐级审验,并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合格的,由国税机关在其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帖“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有关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各地应在换发新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凭带有“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专用发票领购簿进行加帖。年审不合格的,由国税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省局将统一印制、另行发放,各地应于1月底前上报领购计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情况统计表》由市、县国税局按照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中明确的格式自行组织印制。
  3、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应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审要求: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年审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一是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公示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督促一般纳税人按时办理年审手续;二是要认真准备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及时印制有关表式,保证年审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坚持年审标准,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要与2002年增值税防伪税控推行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清理,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是要及时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的整理归档,认真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于5月15日前将年审总结和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二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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