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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2]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0
实施时间: 2002-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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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推进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广泛开展业务宣传。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收手段之一。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的作用愈加明显。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各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任务将日益繁重。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
  1.现行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了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我国现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已成必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已实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分享体制改革,这些对各级国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发展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更新治税理念,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2.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加之政策业务与财务会计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分离。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做好对原有所得税纳税人业务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广泛开展宣传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同时,加大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宣传,并强化对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的公示力度,确保所得税有关规定以及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
  建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是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要对原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进行跟踪管理,并依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地要针对今年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办法后征收管理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新情况,加强对新增税源户的管理,定期统计分析新增企业所得税户数、行业分布以及对税源的影响,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以确保政策的统一。同时还应注意掌握汇总纳税特别是实施就地预缴办法成员企业纳税方式或预缴比例的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
  三.夯实征管基础,全面落实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
  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当前企业所得税依法治税的重点工作。2000年,省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了较全面、系统的规范。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特点,抓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遵循省局统一规范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税前审核、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进一步清理并逐步下放企业所得税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同时,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富有地区特点以及征管发展要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四.不断提高所得税征管信息化水平。
  企业所得税征管内容繁多,不仅包括收入、成本项目,还涉及税前扣除项目,部分扣除项目还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十分复杂。而以计算机为依托,实现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更好地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工作,着力从所得税征管基础工作入手,抓好4.0版征管软件的应用,努力提高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水平,并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以尽快适应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的要求。
  五.加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涉及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实行汇总纳税,是国家为支持其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其实行监管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力度。
  1.各地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汇总纳税规定执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一律不得作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纳税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擅自作出汇总纳税的规定,各地应坚决予以纠正,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是加强对汇兑(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对各级国税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省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1]217号)通知规定的比例征收入库,严防错库、混库,以确保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六.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国民经济将面临着重大的结构性调整,国有企业将面临重大改组,加之今年新登记注册企业多为规模小、分布范围广,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将会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如何科学、合理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办法,需要各地深入调查研究。在促进经济发展上,一方面要认真将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对企业改组改制中可能出现的所得税政策不够明确,管理不规范,滞后于企业改革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为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各地还应注意研究解决现行所得税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建议。为及时了解在新的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省局将南京、扬州、泰州以及常熟、江阴、通州、东台、徐州鼓楼区列为所得税工作联系点。
  七.强化所得税业务培训,充实人员,为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培养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随着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大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扩大,对国税干部的要求更高。而市级以下机构改革后,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培养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适应企业所得税复杂工作干部队伍的紧迫性。一方面现行财务会计内容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另一方面所得税政策专业性强,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标准多以及复杂的减免、抵免免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所得税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力量,充实人员,并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业务分解落实,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
  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所得税业务涉及面广,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定期对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面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征管工作更加复杂的形势,要加强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了解和预测新注册登记户增减变化情况,理顺征管关系,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并努力增加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以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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