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专业等级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4-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5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适应新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引导干部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观念。激励干部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升素质,立足岗位成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具有胜任岗位职责能力,能够担当江苏新世纪国税事业发展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构建国税全员学习、系统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系统。全面提高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税务人员专业等级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等级制度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进行评定分级,并据此作为能级管理、干部任用、责任和待遇挂钩的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能力在现代管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专业等级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级评定与干部管理、使用、奖金分配挂钩的原则;专业水平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逐级递升的原则。
  三、全省国税系统处级(含)以下税务人员均实行专业等级制度,事业编制人员比照执行。
  四、专业分类
  根据征管改革和工作性质,专业分类共分为五类:税收征收类、税收管理类、税务稽查类、行政综合类、信息管理类。
  税收征收类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和主管税收征收工作岗位的税务人员。
  税收管理类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和主管税收管理工作岗位的税务人员。
  税务稽查类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和主管税务稽查工作岗位的税务人员。
  行政综合类主要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监察、财务、文秘和后勤等工作岗位的税务人员。
  信息管理类主要是指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税务人员。
  五、专业等级设置
  每个专业类别由低到高设立三个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懂本专业类别常用的政策法规;会本专业类别的业务操作;掌握本专业类别的相关知识。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懂本专业类别的政策法规;会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类别的业务操作;掌握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类别的相关知识。能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综合分析、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具备业务骨干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高级:懂本专业类别的政策法规;会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类别的业务操作;掌握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类别的相关知识。能组织管理、指导本专业类别的业务工作,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专业等级考试
  专业等级考试由本人根据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报名参加不同级别的考试。
  1、考试内容
  专业等级考试科目和开考内容,根据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要求确定。
  税收征收类考试科目:税收征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岗位技能和税收征收相关知识。
  税收管理类考试科目:税收管理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岗位技能和税收管理相关知识。
  税务稽查类考试科目:税务稽查政策法规、税务稽查岗位技能和税务稽查相关知识。
  行政综合类考试科目: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行政管理岗位技能和行政管理相关知识。
  信息管理类考试科目:税收信息技术法规、税收信息技术岗位技能和税收信息技术相关知识。
  2、考试教材
  首次考试以省局统一编印或选定的《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行政管理》、《税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为主,根据不同的级别将增加部分考试内容。
  3、考试形式
  各类别专业等级考试采用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
  男50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税务人员,参加相应专业等级的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参加闭卷考试。
  4、报考条件和年限
  凡全省国税系统的在职公务员和在编事业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或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参加专业等级考试。
  首次申请参加考试报名的年限是:
  高级:参加工作满10年;
  中级:参加工作满5年;
  初级:参加工作满1年。
  5、报考类别
  报考专业等级的类别原则上按照现任工作岗位的专业类别。对交流换岗不满一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在原岗位或现岗位所属专业类别中选择报考。
  6、专业等级的升级
  专业等级的升级采取递进制,即申请高级的必须已经取得中级证书;申请中级的必须已经取得初级证书;申请初级的税收执法人员必须已经取得执法资格。首次专业等级确定,亦需按此程序由低到高递次进行考试,对在一个级别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高一级别的专业等级考试。
  首次确定专业等级后,若再申报上一专业等级,原则上须经过2年方可申报。
  7、专业等级考试的组织
  专业等级考试由省局统一部署、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由各省辖市局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等级考试每二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拟在2002年10月举行。
  七、专业等级的认证
  参考人员通过所报考专业类别的相应等级考试的全部科目,并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确定为相应的专业等级合格。
  1、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为:
  男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税务人员报考征收、管理、稽查、行政管理类专业等级高级的,必须取得全国税务系统NIT中级证书;报考中级的,必须取得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证书;报考初级的,必须取得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初级证书。
  2、对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税务人员,报考专业等级高级、中级的须通过省局组织的英语考试,对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它语种须具备相应的等级)的可以申请免考。
  3、对信息管理类人员,报考高级的需达到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报考中级的需达到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4、报考高级的须撰写论文,并通过面试答辩。
  5、对达到相应专业等级的人员,由省局统一颁发相应类别的专业等级证书。
  八、专业等级的管理和使用
  专业等级制由省局统一组织管理,具体考务、颁证、档案管理等实施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凡取得专业等级初级或中级证书的人员,满三年未申请参加高一等级考试的,必须参加现任工作岗位专业等级的继续教育。取得高级等级的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专业等级证书作为全省国税系统能级管理、执法能级认证、干部使用、竞争上岗、职务晋升专业能力和水平认定的主要依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解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2/9/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计算机网络管 鄂国税函[2002] 2002/7/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 浙国税函[2012] 2012/4/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5/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 川国税发[2010] 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 2014/4/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5/1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 粤国税办发[201 2015/12/15
意见征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 2015/5/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苏国税发[2010] 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