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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4]1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9
实施时间: 2004-10-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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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对《通知》中所涉及事项做出的补充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按照《黑龙江省地税发票改版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发票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为:223000401013
  二、发票式样。地税机关使用的代开发票全称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附后)。
  三、发票填开。代开发票原则上要求机打并同时汇总,市属分局和县局以下的分局(所)暂不具备机打条件的,可用手工填开,但必须严格管理,做到账表齐全,手续完备,分岗作业。新版发票管理模块中安装有代开发票程序,相应位置为:发票管理主窗口→综合管理→代开发票。
  四、申请表式样。省局统一设定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
  五、小额标准。对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小额标准暂定为500元以下。
  六、启用时间。“代开发票”启用日期为2004年11月1日。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将2004年年底前和2005年上半年的“代开发票”用量于2004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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