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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6]6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交通部
发文时间: 1996-12-9
实施时间: 1996-12-9
失效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1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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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 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汽车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内部单车承包、 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其他汽车运输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企业,应根据车辆累计行程、技术状况、折余价值、市场车价等因素和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产权转让费。
  第四条 企业与承包者、 承租者、受让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采用签订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在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期内,如遇抢险、救灾、战备等重大紧急任务,承包、租赁、转让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调遣。
  第五条 企业应向承包者、承租者收取承包经营保证金,并在合同中规定承包者、承租者在承包、租赁期内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的条款,以保证承包,租赁期满后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内部单车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费指标, 变动成本由承包者自理,超承包收入返还,欠交弥补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承包费包括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和应交的利润。
  应交的有关税费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利息支出、公路建设基金、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基金等。
  应交的利润,应根据不同车型、线路、客货流量、路况、单车收入、单车成本等因素确定,营业利润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超承包收入返还是指承包者在承包期间超额完成承包费指标后,由企业核定并返还其超承包收入,以补偿由承包者自行负担的工资、行车津贴、燃料、修理费、车辆通行费、随车附品、行车事故损失、轮胎费用等。
  (三)欠交弥补是指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未完成承包费指标,企业从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中弥补未完成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 要加强运输收入的管理,运输单据和客票应由企业统一开具,收入结算应由企业统一进行。
  第八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运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满,返还承包经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入的核算
  企业的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和客运收入。企业应在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运输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三)税金及成本费用的核算
  1.运输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承包费中的有关税费,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运输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应于期末根据运输收入总额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承包费后的余额,计算承包者的超承包收入,如为正数,应按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运输支出各有关明细科目,借记“运输支出——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返还超承包收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负数,借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超承包收入中,属于承包者的工资收入,如超过规定限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内部单车租赁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 以租赁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下列规定。
  第十条 内部单车租赁经营是指企业合理确定租金, 承租者交纳租金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租赁期满,车辆产权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或归企业所有或归承租者所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内部单车租赁经营有内部经营租赁和内部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一)内部经营租赁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企业交纳租金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租赁期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承租者,车辆调度管理权属于企业;租赁期满,车辆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租赁。
  内部融资租赁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先向企业交纳部分租金,其余部分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在租赁期内定期交纳,租赁其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承租者,企业对车辆不实行统一调度,租赁合同期满,车辆所有权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让给承租者的租赁。
  (二)代收代付款项包括养路费、运管费、单车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公路建设基金等。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单车经营租赁的企业, 应将经营租赁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租者按期交纳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车辆折旧费、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又经营的企业, 应将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增设“应收租赁款”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租赁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
  “应收租赁款”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未收的租金总额。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业务尚未实现的租赁收益。
  (一)租赁开始日,应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借记“应收租赁款”,按租赁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租赁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租赁固定资产应备查登记。
  (二)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 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各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租赁期满,应注销该租赁固定资产的备查登记。如企业转让该租赁固定资产的产权,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企业没有转让该租赁固定资产的产权,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评估确认的价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内部单车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内部单车产权转让经营是指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单车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将单车一次性转让给受让者,但车辆仍挂靠企业经营,受让者自揽货源和客源、自负盈亏,并按规定上交各种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和管理费的一种经营形式。
  代收代付款项主要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养路费、运管费、车辆保险费、公路建设基金等。
  第十四条 实行单车内部产权转让经营的企业, 应将产权转让经营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转让车辆产权,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清理的规定处理。
  (二)收到受让者上交的管理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5]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2-16
实施时间:2015-2-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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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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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yliu   2010年12月15日 +25金币
此法规在贵法规库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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