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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9
实施时间: 2003-4-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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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其增值税的缴纳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汇缴的办法;对于同一市、地内跨区(县)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局自定。
  二、对内资连锁企业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符合〈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条件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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