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6]15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3
实施时间: 2006-5-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我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自启用以来,一些地方在使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符合法人条件的,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239号)中有关“二手车发票”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二手车发票”用票人的资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放宽“二手车发票”用票人的条件。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只准在其经营所在地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严禁跨地区使用。违者,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二手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手车发票”用量,严格按照验旧购新的规定领购发票,不得擅自增加发票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立即停售“二手车发票”,收缴已经领购的尚未使用的“二手车发票”,并取消其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的资格。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各市、地国税局要在6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和《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企业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二手车发票”的价格暂定为每份1.1元(此价格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待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按照核准的价格执行,多退少补。
  附件:《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企业情况统计表》(表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粤国税函[2009] 2009/7/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 辽地税函 [2006 2006/9/2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 黔国税函[2005] 2005/8/9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 2015/12/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使用 冀地税函[2000] 2000/3/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 云国税函[2006] 2006/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 宁价费发[2007] 2007/8/1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二手车拍卖 海南省商务厅公 2013/8/12
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 商办消费函[202 2021/6/1
关于对《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和《二手车 20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