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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7]9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0
实施时间: 2007-9-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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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进行学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局机关的减免税审批以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省局应当将由省局机关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省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省局各部门接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办公室。
  对主办处室明确的审批申请,办公室可以直送主办处室;对主办处室不明确或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审批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第六条 主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填写《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电子文档,见附件1),工作底稿随减免税审批程序一并运转。
  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由主办处室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初审意见。
  处务会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其他处级干部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等内容。
  除年度审批项目及税法另有规定外,一次性审批享受减免税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根据税法规定,减免税审批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处室可以委托市(地)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省局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地税机关或核查人员应当向省局主办处室提交核查报告。
  第九条 问题较为重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处室在提请主管局长审定前,应当会签政策法规处;对不需会签政策法规处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处室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政策法规处的意见。
  第十条 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形成的减免税审批的初审意见,应当报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局领导、各税政处、征管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对省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给予审批决定后,由主办处室起草审批文件,报主管局长签批。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不予审批决定后,由主办人员和主办处室负责人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减免税审批退办件通知书》(见附件2),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予审批的理由、依据及诉权。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以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形成初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发文应当自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官方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与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省局应当建立与被减免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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