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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5]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4
实施时间: 2005-3-4
失效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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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缴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暂定为6.5元/千千瓦时。
  二、非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为3.6%。
  三、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6]17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8
实施时间: 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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