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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10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6-11-13
失效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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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所得税税源状况,制定适合征管实际的分类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通知》中提出的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真正把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9
实施时间: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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