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7]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6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即各市(地)、县(区)的检举奖励资金必须由各市(地)、县(区)国税局稽查局、主管国税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告省局。
  三、针对《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如下: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全国 陕财考[2008]21 2008/1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沪国税稽[2007] 2007/5/1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 厦国税函[2007] 2007/3/1
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 1998/12/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 大地税发[2007] 2007/7/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大地税函[2011] 2011/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 新地税发[2009] 2009/3/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 深国税发[1998] 1999/4/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检举纳税人税收 桂地税发[2007] 2007/6/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有奖发票 赣地税发[2007] 200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