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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5]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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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一、关于市场规模划分标准
  根据我省集贸市场分布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年征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年征税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各地可按以上标准,对集贸市场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同规模的集贸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相互委托代征
  各级地税局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的通知》(黑地税联字〔2004〕15号)的要求,与同级国税局搞好协作配合,搞好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工作。
  三、关于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集贸市场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关于未达起征点户及免税户报送资料
  对未达起征点户可以不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但生产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要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免税户应每个季度上报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具体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免税户的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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