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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1]7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2
实施时间: 2001-2-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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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文明行业创建水平,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监督。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有利于改善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八公开”,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税,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机制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业新风和社会形象。
  二、“八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待的权利。一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二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有权在三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及有关部门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和代扣代缴税款。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帐。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有条件上公共信息网的国税机关,应建立公告库或者开办税收热线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税收政策法规信息。要进一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建立“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各基层分局要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办税指南、办税程序公开。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并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同时公布各窗口的职能。
  2、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1)公开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2)公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各主要环节的办税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缴销、申批税务文书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等程序和手续。
  (3)要在征收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公布应接受纳税人监督执行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诸如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廉政规定、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要公开办税人员的姓名、照片、工号及职务,便于纳税人监督。
  3、征收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配有桌椅、笔墨等必要的办税用品,有条件的可配置共用电话、饮水机等设施。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着装、挂牌,相应工作岗位要设置工作牌号。要坚持和完善值班长制度,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1、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检查,要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
  2、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要着装挂牌,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并向纳税人公开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无税务检查证时,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3、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以前年度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以上国税局长批准,向纳税人开具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4、税务违章案件检查结束后,应制作和签发《违章处理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5、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开具收据,未开收据的,纳税人有权拒付。
  6、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案件查处除外)。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六)公开办税结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公开。基层分局应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
  2、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定额公开。基层分局应在调整和核定个体工商户征收定额后及时按户公布定额结果。
  3、税收违法违章处罚结果公开。国税机关对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纳税人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七)公开社会监督渠道
  1、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在县、区分局和征收服务厅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定期收集整理。
  2、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对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登记并及时组织查处。
  3、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全程负责制”。对业已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要落实到人,实行全程负责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对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
  4、进一步发挥行风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八)公开责任追究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国税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标准和处理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取信于民。从组织上、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八公开”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确保“八公开”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创建文明行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按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从组织制度上确保此项工作认真落实。
  (二)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推行“八公开”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文明行业创建深入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行“八公开”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地为纳税人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加强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树立国税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监督,保证实效。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检查验收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系统内督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自查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确保“八公开”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在实行“八公开”过程中,领导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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