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0]16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 渝国税发[2000] 2000/1/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6/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税收优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1/3/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5/9/22
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 建标[2014]117号 2014/8/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 沪国税流[2000] 2000/3/2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