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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票装[2003]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9-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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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统一全省地税系统地税发票鉴定程序,特制定本暂行规范。
  第二条 地税发票鉴定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发票,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省局确定的防伪措施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鉴定手段进行检验、对照、分析被鉴定的发票,借以做出被鉴定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的结论,并根据需要出具鉴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鉴定发票均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鉴定发票,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为主承办。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分局、所)可以进行一般鉴定,即鉴定易于鉴别,且不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的发票。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鉴定发票的要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被鉴定发票的复印件和清单。发票清单应载明发票名称、金额版面、字轨、发票号码、联次、份数。但是,属于个人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的,也可以不提交书面申请、被鉴定发票复印件和清单。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被鉴定发票清单和提交的被鉴定发票要办理受理手续。
  对于被鉴定的发票数量少且易于鉴别,并不需出具鉴定报告的,也可不办理受理手续,当场予以鉴定后退还被鉴定发票。
  第七条 发票鉴定受理后,主办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如情况特殊,经过分管局长审批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发票鉴定管辖以冠名为准,实行谁印制谁管辖的原则。被鉴定发票同批次冠名跨县(市、区)局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跨设区市局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组织鉴定。
  第九条 鉴定发票要成立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由征管、票装和邀请其他技术人员等3-5人组成,并设立主任委员一人。
  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发票鉴定,保证发票鉴定的准确性。
  第十条 发票鉴定工作要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提交鉴定以外的人员通风报信,违者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鉴定经办人要在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指导下,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每一防伪措施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对每一份发票逐一进行鉴定,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
  鉴定经办人与受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票移交鉴定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被鉴定发票在鉴定期间要妥善保管。鉴定完毕的发票属于真票的退回提交人,属于假票、伪造票、变造票和其他非法发票的,是公安等司法部门、纪委监察和审计、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提交鉴定的予以退回,是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交鉴定的填制《发票鉴定证明及移送通知》(格式附后)后,移送给地税稽查部门处理。退回的真票和退回或者移送的假票、伪造票、变造票和其他非法发票应加盖“鉴定样本”字样后退回或者移送。
  第十三条 鉴定经办人要将鉴定情况及时向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汇报,经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研究,并根据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超过半数人员的意见做出鉴定报告后报单位分管局长审定。
  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鉴定发票的情况特征、受理手续情况、鉴定情况记录、发票鉴定技术委员会研究记录、鉴定结论、局长审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经办人根据审批后的发票鉴定报告制作发票鉴定报告文书。发票鉴定报告文书文件字号统一为“×地税票鉴〔200×〕×××号”。发票鉴定报告文书制作完毕加盖公章后连同被鉴定的发票一并退回被鉴定发票的提交人,并要求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发票鉴定报告及其文书要及时归入档案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表格(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地税发[2005]246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
实施时间: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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