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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2
实施时间: 2009-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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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相关税收管理工作上的衔接,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把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对照前后政策变化组织好学习,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凡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应宣传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二、《通知》中规定的除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外,其他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或备案等均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以下简称《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调整《省局优惠管理办法》附录《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一)、《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二)。凡符合《通知》中政策规定的具体货物或劳务,需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新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各地应在2009年3月底前,对按原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对照《通知》和《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增值税优惠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1、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应在2009年3月底前补征入库,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对同一纳税人既有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又有以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并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其补征税款按同期累计销售额比例补征;
  2、按《通知》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应补征后再行退库;新旧政策只是增值税优惠方式变动,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优惠额度并无变化,且《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原政策实际享受,故对上述按原政策已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不再办理补征,其减征税款视同退库。
  3、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不包括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及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等《通知》中新增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纳税人申请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实际发生符合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经营业务,且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3月底前依法审批完毕,并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其他条件,但未申请及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允许纳税人在2009年2月底前按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63号,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办认定手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优惠,经批准可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
  经审批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优惠资格之前,已缴纳的相应增值税可按规定办理退库;同一纳税人存在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划分享受优惠的应纳税款的,可按同期累计销售额比例划分应退增值税。
  五、省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7号)相应废止。
  六、各地在贯彻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税种

税收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增值税

福利企业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退税)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增值税

软件产品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增值税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3、劳动合同清册

4、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

5、“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增值税

自产自销铂金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增值税

飞机修理劳务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税收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增值税

饲料产品生产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增值税

自产农业产品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黄金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增值税

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增值税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

增值税

军工、军警产品

另行发文明确

增值税

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增值税

电影拷贝收入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国务院及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增值税

边销茶生产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残疾证明

增值税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表

增值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相关证明材料

增值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列名)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古旧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避孕药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税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购置发票

增值税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特定粮食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税

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税

生产航空煤油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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