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经营企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征函[2000]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9
实施时间: 2000-4-29
失效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直属管理局:
  最近,我处接企业反映:我市一些经营粮食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能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因是对厦粮管字[1998]第18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该款(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条第二款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企业,将粮食销售予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7]70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6
实施时间:2007-6-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深国税告[2004] 2005/1/1
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商字[1995]53 1995/11/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琼国税发[2002] 2002/3/1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皖发改贸服函[2 2015/1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 晋政办发[2016] 2016/12/3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7/4/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皖国税函[2004] 2004/6/8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6/10/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外商投资 深税联发[1995] 1995/2/2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鲁财税[1999]26 199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