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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征[2000]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0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银行 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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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管,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户,提高办税效率,现就有关委托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代扣税款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代扣税款的对象:厦门市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辖区范围内的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户)。
  二、纳税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程序:
  1、从事生产和经营,依照税法规定,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户,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持有关资料,向经营所在地的中心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定期定额”税款的核定。
  2、纳税户在收到税务机关《定额核定通知书》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就近或方便的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的储蓄所,开设或提供原在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的储蓄所已开设的储蓄存折的帐户名称、帐号和税号,并办理委托代扣税款手续。
  3、原已由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代扣或代征税款的纳税户,仍由银行代扣,不需再办理委托手续。
  4、纳税户停业或注销,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的中心税务所办理停业或注销手续。停业或注销后,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停止代扣税款。
  三、代扣税款的方法。由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核定的税额,每月从纳税户的存款帐户中划扣当月税款。纳税户必须保证在每月的税款申报征收期间内,其银行帐户有足额的存款。因存款不足无法代扣以及因此原因逾期代扣的,依照税法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纳税户代扣税款税单。
  1、纳税户在确认当月税款已被代扣后,可以每月或不定期,在申报征收期过后向其主管中心税务所(驻征点)索取当月或原未取的税单。
  2、原由银行代征收税款未到银行领取税单的纳税户,请于5月25日前,到原储蓄所领取税单;逾期未领取的,请于6月15日后,到所在地主管中心税务所(驻征点)领取。
  五、未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户,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中心税务所(驻征点)申报纳税。
  六、自2000年6月1日起,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及其各储蓄所不再受理税款代征业务。
  二○○○年五月十一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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