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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0]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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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省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大力提高我省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地区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 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下达推行通知,对外发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协同航天金穗公司建立本级服务单位,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内外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企业投诉电话,等等;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申请、接收、发放和对内发行税务专用设备,数据传输,税务机关内部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第四条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第五条 《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交服务单位作为购置专用设备的有效凭证,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六条 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与企业发行子系统相分离;省局授权地级税务机关向县级所属税务征收单位发行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办法》规定向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七条 企业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定手续,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购买企业开票设备,30天内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到位。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购领专用发票环节保持不变,仍在税务征收单位,并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参照专用发票接收发放制度,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县级税务机关不得保管专用设备。
  第十条 省级服务单位暂统一集中保管发售防伪税控企业用专用设备,地(市)级服务单位仅保管5套以下的专用设备,各级服务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做好收发存和按月盘点工作,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等认证戳记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刻制,长:4CM,宽:2CM,字体为阳文宋体2号,加盖位置为专用发票的“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上方。
  第十二条 对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由税务征收单位发函协查或退还企业由销货方重新开具,其进项税额暂记入“待摊费用--待扣税金”科目,不得计入当月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征收单位的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在当月17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软盘传递到上级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县级税务机关当月20日前把数据传入地(市)级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地(市)级税务机关在当月24日前把数据传入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发生丢失、被盗的,应按《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注销,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更换密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送省局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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