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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查补税款合并申报的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2000]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
实施时间: 2000-8-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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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鉴于查补税款后,部分纳税人并未做相应的应缴税金和有关科目的会计调帐,只做上缴税金会计处理,为了有效监控堵漏,XTAIS征管软件在功能设定上增设了税务处理决定生成同时产生应征税金的记录,控制税务查补税款的跟踪管理。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尚未生成正式税务处理文书前,主动将税务查出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办理补申报(包括与正常申报合并补申报的,下同)和缴纳手续,以争取税务处理从轻。现就此,将有关管理规范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补申报和缴纳的税款,属于稽查部门已查实的问题,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影响稽查部门对该问题的审理定性,不影响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稽查部门仍按管理规范,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征收部门已确认纳税人补申报和缴纳税款系稽查部门查补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注明“查补”应征类型。
  三、稽查执行环节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应认真核实纳税人补申报的应缴税金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查补事项一致。对纳税人已作应缴税金会计处理并缴交入库的,视同稽查案件已执行或部分执行,对征收部门未执行的滞纳金和罚款,仍应履行执行职责。会计核算岗位人员凭执行责任人的《视同执行报告》(附件)文书,做冲减“待征税金”的税收会计处理。
  四、税务部门内部考核税收稽查收入,应将纳税人上述行为的税收,统计为稽查查补数与入库数。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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