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查补税款合并申报的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2000]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
实施时间: 2000-8-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鉴于查补税款后,部分纳税人并未做相应的应缴税金和有关科目的会计调帐,只做上缴税金会计处理,为了有效监控堵漏,XTAIS征管软件在功能设定上增设了税务处理决定生成同时产生应征税金的记录,控制税务查补税款的跟踪管理。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尚未生成正式税务处理文书前,主动将税务查出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办理补申报(包括与正常申报合并补申报的,下同)和缴纳手续,以争取税务处理从轻。现就此,将有关管理规范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补申报和缴纳的税款,属于稽查部门已查实的问题,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影响稽查部门对该问题的审理定性,不影响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稽查部门仍按管理规范,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征收部门已确认纳税人补申报和缴纳税款系稽查部门查补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注明“查补”应征类型。
  三、稽查执行环节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应认真核实纳税人补申报的应缴税金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查补事项一致。对纳税人已作应缴税金会计处理并缴交入库的,视同稽查案件已执行或部分执行,对征收部门未执行的滞纳金和罚款,仍应履行执行职责。会计核算岗位人员凭执行责任人的《视同执行报告》(附件)文书,做冲减“待征税金”的税收会计处理。
  四、税务部门内部考核税收稽查收入,应将纳税人上述行为的税收,统计为稽查查补数与入库数。
  二○○○年八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 浙国税征[2007] 2007/10/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粤国税函[2005] 2005/4/2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 大国税函[2007] 2007/12/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 粤国税函[2008] 2008/5/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改 甘地税征[2002] 2002/10/3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 闽国税函[2002] 20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