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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0]7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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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土地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为了规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中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房屋和机动车的行政执法,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税务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协助管理行为规范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应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或其直属局、区局税务机关签发的《查询纳税人财产状况证明》,了解当事人相关财产的状况。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查询要求,提供当事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标的是否已转让、抵押、买卖或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拍卖。
  二、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送达采取或解除上述标的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文书的同时,应将《查封(扣押)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等文书副本和《协助税收保全通知书》或《协助税收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查封(扣押)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前税务机关应开立新的《查封(扣押)证》,否则期限届满《查封(扣押)证》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三、如当事人的同一财产标的在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前,已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二天内,直接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
  四、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送达的《协助税收强制执行书》的协助事项,对查封、扣押期间的纳税人财产标的不再办理转让、买卖、抵押手续;对经税务机关拍卖,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屋、机动车,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对因纳税人不提供产权证明或证照的,由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税务部门要求配合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或不予实施的,应以规范的行政文书向税务部门说明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和阻挠税务部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税务机关、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定期召开有关协助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护税协税会议,就有关事宜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及时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1、《查询纳税人财产状况证明》
    2、《协助税收强制执行(保全)通知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查询纳税人财产状况证明.doc    
附件2:协助税收强制执行(保全)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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