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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0]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9
实施时间: 2000-10-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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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
  加强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的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问题土壤的重要措施。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意见》,结合我省国税的实际,就强化对“两权”监督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党组织和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两权”监督问题的重要意义,增强接受对“两权”监督的自觉性。
  加强对“两权”的监督,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理论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具体体现。当前因缺乏对“两权”有效监督而产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因而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逐步完善“两权”监督机制,从思想意识上不断提高接受“两权”监督制约的自觉性,在行动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地维护“两权”监督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的原则
  (一)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上级对下级监督和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坚持“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加强对“两权”监督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完善加强对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机制。
  实施对“两权”的监督工作,在党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协同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照江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抽调熟悉税收业务、税务经费、基建财务等专业知识的骨干充实纪检监察队伍,以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监督的方法
  对“两权”的监督可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征管质量考核、内部财务审计和执法监察等方法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采用联合检查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征管质量考核和内部财务审计由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人事、计财等相关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共同组织实施。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的安排,拟定年度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征管质量考核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计划,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一项内容,认真组织检查、抽查、复查工作。
  执法监察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的安排、做好年度执法监察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1、要强化对税款征收环节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提退问题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级国税机关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巧立名目提退的问题,要认真核对银行金库体现的提退情况,查对提取的收入和支出是否按制度执行。
  2、要强化对税收管理环节中缓征税款审批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缓征税款审批的权限、期限,以及到期入库情况,纠正缓征税款审批越权、超期行为,督促缓征税款到期入库。
  3、要强化对税务稽查和处罚环节的监督。税务稽查必须严格按照《稽查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选、查、审、定“四分离”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均要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派员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并监督案件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职能,建立健全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对税务稽查案件开展复查工作。
  (二)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的监督。干部的任免、升迁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被纪检监察部门否决或群众的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不得提交党组讨论;纪检监察部门也可参与干部考核工作。
  2、对财、物管理的监督。各级领导研究决定财、物管理的重大问题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承担起监督的职责;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防不廉行为发生。
  3、坚持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内部财务审计以计财部门为主、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内部财务审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税务经费、基建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审计。每年下审一级的比例必须达1/3,三年内对下一级审计率须达到100%,不得留有空白。
  4、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级人事、纪检监察、计财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内均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领导干部提升、调动、交流,均应事先通知对涉及对象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结论一并提交党组研究。
  任期和离任审计一般由人事部门牵头,计财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进行。
  5、坚持巡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公务员考核、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对下属单位开展“两权”监督的情况进行巡视,特别是应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明查暗访巡查工作。
  (三)对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级国税机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两权”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并限期改正。对不让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两权”监督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拒不接受“两权”监督而发生问题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追究领导者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年初制定对“两权”监督的工作计划,在年末将“两权”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专题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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