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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1]1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5
实施时间: 2001-5-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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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宣传新《征管法》,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根据新《征管法》第31条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均应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尚未作具体操作规定,各地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可依照全国贯彻新《征管法》会议的精神,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局审批。为避免滞后审批现象,报送省局的审批材料,除上述通知规定要求外,还必须附送经开户银行认证的存款余额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各一份,并于当月5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凭)报出,逾期上报或不符合上述总局国税发[1998]98号规定条件的,省局一律不予审批。本通知下达之后,原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悯国税发[1998]041号)之补充规定,及原省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闽国税征[2001]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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