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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1]16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9
实施时间: 2001-7-9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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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现就征管改革后现行的国税机构设置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产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应及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附表一),连同资产损失报告(写明损失的资产名称、数量、金额、损失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2月底前,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列支。
  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一户一表填报《贷款呆(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2月底前,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金融企业每户借款人呆帐、坏帐损失合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管征范围分别由管理一局、管理二局、各区局审核确认;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税务主管局受理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呈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核确认。企业应将需呈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单独填报。
  二、装修费
  金融保险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营业场所装修,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在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应于12月底前,填制《装修费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三),提供工程决算书、发票、付款凭证、主管部门批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税务主管局审核确认装修费金额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一次装修工程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管征范围分别由管理一局、管理二局、各区局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主管局受理后经过认真审查核实,15天内完成初审并呈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核确认。
  三、行业会费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应于12月底前,填制《行业会费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四)并提供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收取会费的通知、发票复印件报税务主管局审核后方可扣除。
  四、提取(上缴)管理费
  (一)提取管理费。在纳税年度内需提取管理费的在厦总机构,应于10月底前填报《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附表五)、《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附表六),并提供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情况、当期财务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审批后准予扣除,总机构据此分摊至下属分支机构。
  (二)上缴管理费: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分支机构,应于12月底前填报《上缴管理费税前列支审批表》(附表七),并提供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准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文件,报税务主管局审批后方可税前列支。
  五、技术开发费
  盈利工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如果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除据实列支外,可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税务主管局提出申请,填报《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表八),并提供立项书、技术开发计划。
  六、亏损确认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指纳税调整后),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企业亏损审查认定表》(附表九)。经税务主管局审核认定的亏损数,方可作为以后年度补亏的依据。
  七、弥补亏损
  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附表十),附以前年度《企业亏损审查认定表》复印件,经税务主管局审批后,方可弥补。
  凡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中属企业、中属联营股份制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军队(包括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上述需报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税前列支,逾期不予受理。未经审核、审批而擅自税前列支的,一经查出,即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管理一局、管理二局、各区局应在各自权限内把好审核关,并将审核审批情况建立台帐,一至五项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台帐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六、七项台帐于次年6月底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2001年7月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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