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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1]19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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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国税机关工作作风,全面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优质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人员,下同)
  第三条 纳税人到厦门市国税系统办理涉税事项,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有热情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责任。根据所问事项的不同情况,首问责任人的责任是:
  1、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能马上办理的要马上办理,及时办好;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办事者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热情解答对方的询问。
  2、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但具体经办人员不在,能由同岗人员替代办理的,实行同岗替代制;确实不能替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填写《首问责任制登记表》,并负责转交具体经办人,具体经办人阅知后应尽快办理;如经办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负责向纳税人说明。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
  4、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属于首问责任人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按照《否定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用电话咨询涉税事项,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语言文明,耐心告知所咨询事项;如所咨询的内容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要热情告知应当咨询的部门和电话号码。
  第五条 以其它方式咨询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上述规定精神,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告知咨询事项。
  第六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确保优质服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者,由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戒勉教育;戒勉教育无效的(或被举报经查实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被效能告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临时工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同时扣发该季度奖金;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八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各基层单位人监(综合)科做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首问责任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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