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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1]1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8
实施时间: 2001-11-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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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强化我省国税系统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规范流转税税收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是指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和分类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执法权和管理权。
  第三条 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监督采取分级管理、内外并举的原则,实行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五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流转税工作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涉及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审批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重要工作岗位实行适时轮换。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分类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专用发票管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流转税执法权和管理权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就流转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并对重特大事件实行专题报告制度。
  第二章 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权的监督
  第六条 认真贯彻流转税各项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做到转发及时,准确执行。
  第七条 对国家制定的各项流转税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执行范围。
  第八条 各地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措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不得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请示原则上行文批复,一般不口头答复。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国家新颁布的流转税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对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权限范围外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职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第三章 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权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减免(退)税企业的资料内容,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 件的,填写内容不实的,不得转报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时限办事,不得越权、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人员不得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减免税范围。
  第四章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和分类管理管理权的监督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资料的内容,对资料、证件不全,要责成补齐,填写内容不实的,不得转报下一环节。
  第十六条 在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派人对纳税人经营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相关证明等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实地核查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有关资料及帐户设置进行核查,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按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八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按规定的审核标准、权限、程序、时限办事,不得越权、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必须执行先认证后抵扣的原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等的发票,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手工版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协查未协查的,不得予以抵扣。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必须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抵扣;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政策规定准予计算抵扣的其他普通发票,必须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对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抵扣。
  第六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权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发售管理、代开管理和审核管理,定期逐级上报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认真审核并报县级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审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时应严格按适用的征收率和本身应纳的税额填开,并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
  第七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权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不得违规操作。对被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防伪税控企业,应立即收缴其专用设备,并按规定要求保管、上缴。
  第二十九条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供应电脑版专用发票时,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做到按规定限额限量供应。
  第三十条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按时抄税报税。
  第三十一条 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转税税收执法、管理过错行为,是指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执行中虽然违法、违规但情节轻微够不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应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执行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依照法纪规定应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流转税税收政策,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执行范围的,擅自制定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条 款的。
  (二)在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对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减免(退)税,有违规操作或越权审批的;擅自扩大缩小减免(退)税范围的。
  (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中,对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实地核查走过场的;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中,未对纳税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核查而办理转正的;不按规定标准、权限、程序、时限审批一般纳税人资格,有违规操作或越权审批的;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应取消而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中,不按分类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
  (四)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审核把关不严,未认证先抵扣;应协查未协查的;准予抵扣普通发票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五)在专用发票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发售管理、代开管理和审核管理的。
  (六)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中,企业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对其限额限量供应电脑版专用发票;对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未能督促其按时抄税报税的;对其取得的发票抵扣联未执行先认证后抵扣规定的;通过金税工程发现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等有问题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未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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