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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1]3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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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管理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表证单书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厦门市国税局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办法(试行)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3、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4、银税互传信息样表(略)
     5、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代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代办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扣划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厦门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个体双定业户均可纳入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非固定业户和缺少银行网点的边远地带经充分总结调查,稳妥推进。
  第四条 市国税局试行有关银行为代扣税款单位。主管国税局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给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在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承办代扣税业务的银行所属网点设立帐户;
  <二>保证在申报纳税期前,在所指定的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三>同意授权代办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
  第六条 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户,在向税务机关提出审请审批之前,必须先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授权代办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扣缴税款。
  第七条 个体双定业户凭与银行签订的《委托代扣找缴税款协议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认定主管国税局试行的银行为代扣代缴税款银行,确认银行当期扣缴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当期实际不开票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3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若未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银行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八条 各基层主管国税局最迟在每月月底前两个工作日内,在税收征管软件(CTAIS)及时录入调整变动后的个体双定户应纳税信息。厦门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代征银行发送当月个体双定业户的有关定税信息,包括:业户名称、纳税人编码(税号)、指定开户银行帐号、税款所属期、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应纳税额、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等内容。
  第九条 在法定申报期内,代办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体双定业户定税信息,对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款的个体双定业户直接从其帐户中扣缴税款,并将扣缴税款成功的纳税户有关电子信息(含入库密押)反馈给国税局信息中心,由国税局信息中心写入CTAIS核心库作为完税证入库信息,并根据不同的主管局清分后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和征收局。岛内纳税人由征收局通过CTAIS的申报征收模块以各管理分局为单位分别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并于当日将《税收汇总缴款书》送给委托银行的税保分理处;岛外纳税人由各主管局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并于当日送当地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必须将税款于当日缴入国库。
  个体双定业户开具发票(定额发票)的销售额,在发票验旧供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计征入库。发票的缴销期限根据《厦门市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体双定业户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的,法定申报期一结束,银行必须立即将扣缴税款未成功的个体双定业户清单传送给厦门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再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根据计算机信息按不同主管局进行清分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接到该信息后,通过电话语音催报系统或其他方式进行催报催缴通知。个体双定业户接到催报催缴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并依法接受相应处罚。申报期过后,受托银行一律不再受理当月税款代扣业务。
  第十一条 个体双定业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查询、打印当年度的税款扣缴情况和索取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年度终了仍未领取的,由各基层主管国税局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基层主管国税局要认真审核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个体业户的应税信息,确保传送给银行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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