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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2]25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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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强化对我市国税系统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规范流转税税收执法和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是指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和转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等执法权和管理权。
  第三条 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监督采取分级管理、内外并举的原则,实行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五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流转税工作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涉及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审批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重要工作岗位适时轮换。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和转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等流转税执法权和管理权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就流转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并对重特大事件实行专题报告制度。
  第二章 流转税税收政策执行权的监督
  第六条 认真贯彻流转税各项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做到转发及时,执行准确。
  第七条 对国家制定的各项流转税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执行范围。
  第八条 各局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措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不得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请示原则上行文批复,一般不口头答复。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国家新颁布的流转税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对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权限范围外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职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第三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和转正管理权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资料的内容,对资料、证件不全,要责成补齐,填写内容不实的,不得转报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 在认定过程中,严格实行实地调查制度。税务管理部门要派人对纳税人经营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等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实地核查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有关资料及帐户设置进行核查,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按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按规定的审核标准、权限、程序、时限办事,不得越权、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权的监督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专用发票的计划、仓储、安全、发售、代开和审核管理,定期逐级上报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审批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并严格按规定供应专用发票的版本(面)和数量。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代开。税务机关代开时应严格按适用的征收率和本身应纳的税额填开,并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
  第五章 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减免(退)税企业的资料内容,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 件的,填写内容不实的,不得转报下一环节。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时限办事,并明确签署意见,不得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核、审批人员不得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减免税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流转税税收执法、管理过错行为,是指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执行中虽然违法、违规但情节轻微够不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应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流转税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执行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依照法纪规定应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流转税税收政策,随意解释、变通、扩大或缩小执行范围的,擅自制定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条款的。
  (二)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中,对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实地核查走过场的;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中,未对纳税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核查而办理转正的;不按规定标准、权限、程序、时限审批一般纳税人资格,有违规操作或越权审批的;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应取消而未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在专用发票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发售管理、代开管理和审核管理的。
  (四)在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对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减免(退)税,有违规操作或越权审批的;擅自扩大缩小减免(退)税范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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