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2]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02-3-20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加油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已取得或拟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在3月25日之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包括自行更换)。
  二、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必须在3月28日之前自行向国家计委批准的生产厂家订购完毕读卡机具(包括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操作培训工作由厂家负责),并持IC卡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发行为“加油站信息卡”,属于两大集团或其他单位汇总申报的加油站,由负责汇总申报的单位负责收集所有汇总单位的IC卡统一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发行为“加油站信息卡”。
  目前经国家计委批准的生产厂家及产品销售价格如下:
  (一)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容量8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25元,容量16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35元。
  从方便维修和培训的角度考虑,建议选择本地厂家,即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好。各加油站有选择的自主权,但是无论向哪一个厂家购买,均由厂家负责培训使用。
  三、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而尚未进行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加油站必须于3月28日之前完成整机防爆检验。整机防爆检验可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取得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合格证单位联系实施。负责防爆检验单位对加油站检验合格后,应按(质技监办发[2001]90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检验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抽查比例,组织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确定比例进行抽查。
  四、从4月1日起,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独立申报纳税的加油站在向征收部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持经主管税务部门发行的“加油站信息卡”到主管税务部门读取数据,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税源监控。属于两大集团或其他单位汇总申报的加油站,由负责申报单位负责收集所有汇总单位的“加油站信息卡”,统一到主管税务部门读取数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加油站税 琼国税发[2002] 2002/4/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 沪地税稽[2002] 2002/1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桂国税发[2000] 2000/5/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加油机前期安装简易税控装置有 冀国税函[2000] 2000/7/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税控装置制造商、代理服务商和 京地税票[2003] 2003/5/1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 税总函[2016]17 2016/4/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川国税发[2001] 2001/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粤国税函[2001] 2001/7/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 黔国税函[2016] 2016/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皖国税函[2001] 20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