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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4
实施时间: 2003-2-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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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闽纪明[2003]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好宣传教育。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使每一个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发票管理使用的规定。
  二、严格财务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特别是对办公用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购置程序规定,先验收入库,后办理报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领导要把好审核关,禁止用虚假发票进行公款报销。
  三、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对照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已经发生用虚假发票进行公款报销的,要立即纠正。各级国税机关财务审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对辖区范围内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15日期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要将审计结果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组织对重点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予从重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开具虚假发票进行公款报销,由此引发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的行为,应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请各设区市国税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25日前报省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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