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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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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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