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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管征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8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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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简便有效地执行厦国税发〔2003〕7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执行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管征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整归集纳税人销售额,准确认定政策适用对象
  定额户的征税总额是包括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自行开具(定额)发票的销售额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的汇集,凭帐征收户征税总额包括各项申报征收额(含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额)。
  二、均衡征收、年度结算、简化管征
  个体纳税户年度月均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年内免予定额征收。定额发票和代开发票部分的销售额按原办法征收税款,不得免税与退税。
  三、“调后不调前”原则
  除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外,定额调整遵循“调后不调前”基本规则进行。
  四、从宽从简、抓大放小
  对高成本低税收的零星税源,本着从宽从简、抓大放小原则,各单位可以根据管征实际情况,从简化工作的角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五、关于2003年已征税款的退库方法
  该政策今年免税对象面广,办理退库的业务量大,要求各单位“认真核实、简化手续、批量处理”。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一)税务机关运用信息系统主动查找政策免税对象,核实已缴纳的定额税收数据。填制<<调高起征点增值税退税清册>>,通过银行办理税收退库。
  “退税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管理部门留底,另二份送有权签署<<税收收入退还书>>的计会部门(一份计会部门留底,一份由计会部门送人行金库以作退税凭据)。
  (二)退库手续需通过“减免退税”文书审批,分两种情况办理:
  1、依照税务征收税票上纳税人银行帐号办理退库,并将退库情况电话通知纳税人;
  2、无纳税人银行帐号信息的,通知纳税人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办理:
  (1)业主本人的储蓄存折或银行信用卡;
  (2)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业主本人的委托书,业主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调高起征点增值税退税清册》(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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