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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党[2003]4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8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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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党委,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党委,市局机关党委: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自2001年6月实施以来,为全市地税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营造地税机关秉公执法的社会形象,发挥了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实践证明,《办法》是可行的,也是便于操作的。但是,随着征管改革和体制改革的日臻完善和到位,原《办法》中的少数内容已经不适应现行工作的需要,故对其中的部分条 款做了必要的修改补充。现将修改补充后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党委报告。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监督制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两权”监督制约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二)事前为主,突出重点,全面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五)求真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
  (六)内外监督,人机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两权”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是指征、管、查的税收执法权和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
  第二章 对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税款征收管理重点监督环节及内容
  (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市局《征管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核准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同时,将延期申报审批的各项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
  (二)税款征收入库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款征收入库。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入库的税款应及时纳入欠税监控管理。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局《征管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延期缴纳税款到期未入库的应记入《欠税台帐》,纳入欠税监控管理,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各项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
  (四)加征滞纳金管理。征收人员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征滞纳金。稽查人员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应依法加征滞纳金。
  (五)税款解缴入库和税款退库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和退库。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符合法定要求。税款退库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征收人员自行填开完税凭证征收的税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交税收会计,税收会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税务稽查专户”应按照规定专户专用。提退各项手续费、业务费应严格执行规定。
  第五条 税款征收管理监督制约措施
  (一)加强税收各业务环节相互监督。税收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征收部门延期申报审批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征收部门、稽查部门要定期对管理部门延期缴纳税款报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市局职能处室要加强对基层局的监督。要按月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滞纳金加征、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欠税增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
  (三)加强基层局征收各项指标考核。市局职能处室按季对各基层局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征率、欠税增减率等进行考核监督,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税款征收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市局职能处室要定期抽查基层局的税款征收、会计核算等情况,查究存在的问题。
  (五)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督。要定期组织对税收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监察,加大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
  (六)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和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市局纪检、监察协调有关部门对市局职能处室履行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征收部门兼职监察员应对本部门执法的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七)实行公开办税制度。通过青岛地税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示税款征收部门的职责、有关办税须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通过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监督。
  (八)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府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正确行使地税机关执法权。
  第六条 税款征收管理过错责任追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规操作,未将延期申报审批和延期纳税款报批信息录入计算机的;
  2、征收税款开具的完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未按规定将纳税人欠税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的;
  4、未按规定将纳税人超缴税款和减免税款及时退库
  的;
  5、因效能问题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触犯政纪的,给予警告处分。
  1、指使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手段隐瞒税款的;
  2、未按规定将纳税人未按期入库税款转入欠税处理的;
  3、对纳税人税收违法不予罚款或者少罚款,不加征或者少加征滞纳金的;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解缴税款手续的;
  5、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稽查专户”的;
  6、市局职能处室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基层局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出现过错的。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视情节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1、越权审批延期申报纳税的;
  2、违规擅自核销欠税的;
  3、未按规定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和退库,造成税款损失的;
  4、擅自开设“税款过渡帐户”的;
  5、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6、利用税款收取利息的;
  7、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乱拉税款、转引税款,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
  8、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9、违反规定提退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
  10、市局职能处室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基层局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的;
  11、失职、渎职造成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12、征收税款不按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贪污、挪用国家税款,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按照上述第(三)款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税收管理重点指导环节及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局《征管规程》的规定,按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或税源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税种鉴定,收取并解缴税务登记工本费;按规定认定并管理非正常户。并将税务登记或税源登记的各项信息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
  (二)发票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市局《征管规程》组织印制、发售、审批纳税人自印、开具、审验、保管和缴销发票,收取并及时解缴发票工本费。
  (三)核定征收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市局《征管规程》开展核定纳税工作,设立核定纳税集体评议工作机构,坚持核定纳税定额公开、公正的原则。纳税定额核定的政策、标准、程序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开。将纳税定额核定的各项资料数据,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并予以公开。
  (四)减免税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范围、权限、程序和市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审批办理减免税,设立减免税集体审议工作机构,向纳税人公开减免税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等内容,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审批减免税的各项信息应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并予以公开。
  (五)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容、权限及审批程序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手续,将审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开。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并予以公开。
  (六)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是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准确,处罚符合规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罚过适当的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依据、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应向纳税人公开,各项税务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及时、完整录入计算机。
  第八条 税收管理监督制约措施
  (一)加强税收各业务环节相互监督。征收部门要定期对管理部门税种核定、税额核定、发票发售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对管理部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情况进行监督,征收和管理部门要对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将违反规定情况向市局和有关基层局反馈。
  (二)市局职能处室加强对基层局的监督。市局征管处要每季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个基层局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市局各税收管理处要按季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基层局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市局有关职能处室不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基层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抽查和检查能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对违规情况给予查究和通报。
  (三)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按季对基层局登记率、处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四)市局每年组织对税收管理环节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察,并将检查、监察情况进行通报。
  (五)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兼职监察员对本部门执法的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市局职能处室履行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落实公开办税制度。通过地税网络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载体公开办税须知、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收费标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公开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等情况。通过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加强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税收管理过错责任追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税种鉴定的;
  2、未按规定验审或者缴销发票的;
  3、未按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或未将发票保证金专户储存的;
  4、未按操作规程将税务登记、税额核定、减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的;
  5、未按规定标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
  6、因效能问题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触犯政纪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认定并管理非正常业户的;
  3、未按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导致纳税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规定征收税款而开具发票的;
  5、未按规定保管代开发票存根的;
  6、未按规定保管纳税人缴销的《发票购领簿》的;
  7、未按规定核定征收的;
  8、未按规定设立核定征收集体评议、减免税集体审议工作机构的;
  9、未按规定将核定征收、减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向纳税人及社会公开的;
  10、在审批纳税人减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税收损失的;
  11、无权、越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的;
  12、市局职能处室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基层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13、在审批纳税人退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损失的。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视情节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1、贪污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的;
  2、未按规定组织印制、发售发票或者严重违规违纪,多发售、乱发售发票,且数额较大,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
  3、利用工作之便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税收损失的;
  4、超越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5、超越权限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6、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税收损失的;
  7、违反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导致撤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诉讼败诉的;
  8、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申请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过程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违规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应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涉税案件不作移交处理的。
  (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按照上述第(三)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第十条 稽查执法重点监督环节及内容
  (一)选案管理。按照总局、省局、市局稽查选案的规定加强和做好选案工作。根据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渠道提供的案源信息,建立案源登记库,确定待查纳税人初选名单和稽查选案重点,提高稽查选案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稽查管理。依照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计划实施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应立即报告。要秉公执法,严禁办理“关系税”、“人情税”以及“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的发生,注重稽查效率,提高稽查质量,充分发挥稽查震慑作用。
  (三)审理管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稽查环节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定性,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齐全、手续齐备、执法准确、处理得当。按照规定正确审理案件,不得应罚不罚、重则轻罚、以补代罚、以情代法。对大案、要案和需要移交的案件,初审后应及时报告,切实做到审理不越权、不拖延、不压案。应依法组织听证,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核实,坚持有错必纠。
  (四)执行管理。应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制作和送达各种税务处理文书,督促和监督被稽查的税收违法纳税人及时、足额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做到无拖案、无压案,收入无混级混库。应按《征管法》和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催缴无效的纳税人,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一条 稽查执法权监督制约措施
  (一)完善稽查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规范各环节执法行为,建立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办法,加大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实行集体合议制。成立选案委员会,建立选案工作制度,对一定阶段的稽查选案由选案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严禁随意选案和人情选案的发生。在审理环节,市局和市稽查部门分别成立审理委员会,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特殊案件实行集体审理,正确决策。
  (三)加强制度制约。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凡查处的重大案件必须按级上报,由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落实滞纳金加征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稽查人员执法的自主裁量权。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和大案要案查处等情况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推行税务稽查告知制度,明确稽查人员和被查纳税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相互监督。实行回避制度,对与被查纳税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的稽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实行稽查工作底稿制,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制作“稽查工作记录”,加强考核,确保稽查记录真实性。实行案件听审制度,在审理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有争议案件时,邀请被查纳税人和稽查责任人参加听审,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合法。实行稽查工作限时制度,一般案件,严格按照青地发[2002]36号文件规定和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限时查处,提高效率,不得压案不查和无故拖延检查、审理、执行时间。
  (四)加强内部监督。坚持日常复检和集中复检、交叉复检和上级复检相结合的方法,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市稽查局内部复检面不低于当年查结案件的5%。市局对稽查部门已查结案件按5%-10%的比例进行复检,对稽查部门的查结案件按10%的比例进行复审。稽查局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局开展执法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强化外部监督。聘请社会监察员监督,不定期召开社会监察员会议,虚心听取对稽查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回访纳税人,了解稽查人员在工作中的具体执法行为,对纳税人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实行廉政建设意见反馈卡制度,“廉政反馈卡”由纳税人逐项填写,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稽查部门。各稽查部门对反馈结果统一存查和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文明稽查“八公开”,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
  (六)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充分发挥稽查管理软件的运行,加强对稽查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通过计算机管理强化对稽查各环节的监控。
  第十二条 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市局《关于加强对地税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以外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和《关于对税务人员税务执法中责任问题进行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执法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选案环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责任心不强,将有关单位交办查处的有明显偷税嫌疑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漏选的,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2、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不选、漏选有明显偷税嫌疑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私自选案、撤案的,给予600元至2000元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对稽查环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稽查人员对确定检查的案件无故拖延检查时间或超过检查时限的,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票、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检查时把关不严,检查不细,对税收违章 问题没有发现,税款差错额在1000元以上,且查补税款差错率超过5%或发生吃、拿、卡、要、报问题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故意将掌握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透露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或在稽查工作中明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擅自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及其他证据的,经查实后,给予8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稽查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税款损失,且有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及其他恶劣情节的,经查实后,根据税款损失大小,给予索取、收受贿赂金额或者实物折价2至5倍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4、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恐吓、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经查实后,给予8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5、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稽查环节运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隐瞒重要情节,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上级税务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对审理环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在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不当,引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上级税务机关变更、撤消原处理决定或败诉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在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或故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作出从轻或免予处罚决定的,给予8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执行环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对应当组织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入库,且未达到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2、在执法过程态度恶劣,出言不逊、恐吓、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过程中,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或执法程序不规范,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上级税务机关变更、撤消原处理决定或败诉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或进行财产调查时故意隐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对复查工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复查工作中对原稽查人员的检查结果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对其中明显问题或错误没有及时发现,被上级机关复查或其他检查发现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与原稽查人员相互串通,隐瞒实情,包庇税收违法行为擅自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干扰、影响复查工作或对复查人员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参与者给予1000元至2000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六)对税务举报工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对受理的各种举报案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视情节给予200元至800元的经济处罚。
  2、与被举报人相互勾结,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擅自做出扣压、拖延处理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3、在受理举报工作中,未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故意泄漏给有关人员或被举报人员,致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或税款流失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章 对财务资产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管理权重点监督的环节及内容
  (一)预算管理。严格按市财政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预算编制,严格执行市局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超支。预算调整应报市局审批。
  (二)收入管理。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部入账,严禁截留收入搞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除按市局规定允许开设帐户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未经市局同意,一律不得开设银行帐户,其财务实行报帐制。各项工本费收入应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禁止长期挂帐或外借。
  (三)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各单位的基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各项支出凭证真实,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挪用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服装制作、票证印刷、交通、通讯工具及大宗物品采购应按市局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防止“暗箱操作”。
  (四)决算管理。决算应全面、真实反映单位收支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项收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局有关要求,审批手续完备。
  (五)流动资产管理。在银行开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出借账户、违规公款外借和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取现金。资金划拨合法,程序规范,严禁不按规定划拨资金和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等行为。
  (六)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处置和管理等应按市局《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批、管理。
  (七)基本建设管理。基建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基建管理规定及市局《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重大事项应经过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装修、进料、监理等应按市局《物品采购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结束后,应写出峻工报告,经会计审核和财务审计后,向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
  (一)财务、资产管理监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市局对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查监督;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市局也可直接审查基层财务。
  (二)财务资产管理监督采用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优化办事程序。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实行岗位责任监督,对大宗物品采购、基本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要坚持全过程监督,并实行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三家备案制度。二是推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按照财务管理级次、权限逐级公开。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向党委或局务会报告;重大财务支出、群众关心的热点支出等应向中层干部公开,必要时可向全体干部公开。审计监督是指地税系统内部的各级内审监督,一般由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和上级部门抽审两种形式,各单位年自查面要达到100%,上级对其下一级有经费的财务单位,年抽审面均不低于50%。
  (三)要搞好离任审计和离岗审计。领导干部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调离要进行离岗审计。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查和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配合检查。认真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市局负责财务内审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市局负责财务内审的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局财务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市局财务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财务资产管理权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违反财经法规及市局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
  2、违反财经法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3、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责任人3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触犯法规政纪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l、未建立资金审批、报销制度的;
  2、重大开支项目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进行鉴定或出售固定资产不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
  4、采购大宗物品,索要或者收取回扣、好处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触犯法规政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l、不执行预算标准,对拨付的款项,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2、专项经费擅自改变用途,专款未专用的;
  3、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的;
  4、各项资金收入不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5、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6、违规借款或者单位之间相互借款的;
  7、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8、领导强制下属违反财经法规的;
  9、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
  10、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11、同一问题屡查屡犯的;
  12、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或者滥发实物奖金的;
  13、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业务费的;
  14、在涉及福利项目上,违反规定损人利己或者损公肥私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2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触犯法规政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l、用公款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的;
  2、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3、不按规定划拨资金,出现违纪行为的;
  4、向没有领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进)出款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5、隐瞒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
  6、不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问题重大,性质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对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财会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的,给予政纪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于滥用权力、包庇、隐瞒事实,对重大事项不及时上报,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而造成监督不利,以及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人事管理权监督的重点环节及内容
  (一)人员录用调配管理。在人员录用工作中应按省局规定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在录用初审、体检、政审过程中严格体检和政审。在人员调配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人员调配过程中拟调入的干部,应经本级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基层单位使用系统外人员及临时工应经市局组织人事处审批。
  (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应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六项原则”。被选拔任用干部应在本级党委成员中充分酝酿,并经过民主测评。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工作中应听取单位政工、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市局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两级党委集体讨论提出任用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对采取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应符合市局《关于部分领导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回避交流管理。应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市局《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干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岗位交流。在干部交流中,两级党委应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允许个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应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干部调离前,不允许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公共物品。
  (四)奖励惩处管理。对授予奖励人员应进行严格把关,调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重点奖励对象应经过民主评议、奖前公示,并经党组织研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在信访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机构编制管理。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省局、市局“三定”方案,严禁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
  (一)加强领导班子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的组织纪律,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涉及干部职务任免、奖惩、调配等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市局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参加各基层局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工作指导。要实行领导班子民主评议和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和考核领导班子一般1至2年进行一次,由组织人事处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素质考察工作进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级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分工单位廉政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对责任范围内各级干部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教育查究。
  (二)加强群众监督。拟选拨任用的干部,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向群众公布,民主评议不超过半数的不得任用。干部任免、评定奖励、双向选择、等级评定等要进行公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要落实局长接访制度,广开言路,及时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三)加强党政监督。选拔任用干部时,人事部门要主动听取或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好干部任免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人事管理权的行使实施监督,及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信访举报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审计,特别是对调出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管理、经济活动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防止用人失察。
  (四)实行分级监督。市局党委监督各基层局党委领导班子及市局人事管理部门,各基层局党委监督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权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对重大人事安排事项和重要人事变动,在没有下文公布前泄露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擅自设立、撤销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编进人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党委要把“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作为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落实“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挂钩。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均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两权”监督制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装备、计征、征管、稽查、政策法规等部门参与的“两权”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两权”监督制约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两权”监督制约工作;
  (二)听取“两权”监督制约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三)研究“两权”监督制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两权”监督制约工作做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通过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地税干部队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于尚未含括的“两权”监督过错追究内容,按照有关法纪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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