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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1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6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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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税各直属局、区局,地税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133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市行政区划改革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确定行政区划及其代码问题。
  (一)由于厦门市目前正在进行区划调整,新设立的区划代码尚未确定,因此,“省局通知”附件<<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和临时代码表>>未列明厦门市海沧区、翔安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经与厦门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联系,取得了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预案(请见附件),有关厦门市海沧区、翔安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今后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确定的代码为准,市局不在另行发文。
  (二)有关税务登记前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上载明的行政区划对应“省局通知”规定的相应代码进行编制。若纳税人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上载明的行政区划与其注册地址对应的行政区划存在明显疑问的,国、地税双方必须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编制税务登记代码,以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三)厦门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投资区、工业园区等范围内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同样根据前款规定编制,不单独设置临时区划代码。
  二、对现有企业税务登记代码的修改问题。
  对于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现有企业税务登记代码与调整后的区划代码不一致的,或在文件下发前,对现有同一企业,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其税务登记代码仍然维持不变,待今后总局出台相应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办法或在统一发放税务登记证时,按新要求进行变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变更。
  三、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部门要加强日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联系沟通,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在受理税务登记手续中,发现纳税人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上载明的行政区划存在明显疑问的,经办人员要及时向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业务指定联系人报告,经指定联系人协调一致后,通知经办人员根据协调意见办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税务登记业务指定联系人:卢佳情(国税),电话5315115、13806021547;
              陈向群(地税),电话5151529、13606033988
  四、逐步实现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在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后,国税、地税的信息中心要研究解决双方的数据接口问题,实现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共同加强税源监控工作。
  附件:厦门市行政区划及其代码表
  厦门市行政区划及其代码表
  思明区
  350203
  湖里区
  350206
  海沧区
  350205
  集美区
  350211
  同安区
  350212
  翔安区
  350213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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