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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通报通缴”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4]3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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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分局、各区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和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推行“通报通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报通缴”的含义
  “通报通缴”是指我局管征的所有企业纳税人可在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征收、认证和报税三项税收业务事项,其余涉税事项仍按“属地管辖”原则在纳税人所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今后,将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开通其他涉税事项的“互通”业务。
  二、“通报通缴”的业务规范
  (一)“通报通缴”业务仅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凡纳税人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的,必须回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办理“通报通缴”业务的单位必须统一加盖本单位业务受理章。
  (三)办理“通报通缴”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办理的当月月底前,将应录入的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完整准确地录入CTAIS。
  (四)办理“通报通缴”业务的单位,因误操作等原因发生数据等差错的,必须按照“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负责与纳税人核对、更正。
  (五)办理“通报通缴”业务的单位必须于每月后5日内,将本月本单位办理、收集的“通报通缴”业务的纸质资料,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整理归集,填写好移交清单后送达纳税人所属区局、直属分局,并按规定办理好征管资料的移交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通报通缴”工作是我局在纳税服务工作领域的一项创新,全体税务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服务经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落实好该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新举措。
  (二)各单位要认真办理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的跨区“通报通缴”业务,凡纳税人逾期办理跨区“通报通缴”业务的,应告知纳税人前往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为提高“通报通缴”业务的纸质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效率,各单位可通知纳税人在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附送资料、财务报表的左下角注明主管税务机关简称,如统一在左下角注明“思明”字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某某局管理某科”的便贴字条,交由纳税人统一粘贴在各项纸质资料的左下角。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反馈。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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