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信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4]9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7
实施时间: 2004-7-2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98号)下发后,根据各基层执行情况,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做适当地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由原暂确定为两类,补充增加为以下三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
  (一)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
  (二)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但在长期的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年检并出具年检报告的纳税人;
  (三)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的纳税人。
  二、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应在该项目的指标分值内,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酌情计分。
  三、上报时间
  按本通知条件评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评定上报时限一致。
  四、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的要求,兑现激励机制,落实监控措施,推进我市“诚信企业”建设。各局可以根据征管工作具体情况,为A类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纳税信用等 津国税发[2012] 2012/12/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纳税 云国税发[2004] 2003/7/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 大国税发[2014] 2014/1/2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8年至2009 青国税发[2010] 2010/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 桂国税发[2007] 2007/9/13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 2011/8/7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 衢地税发[2009] 2009/9/1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 黑国税发[2003] 2003/12/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甬国税发[2005] 2005/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 鲁国税发[2004] 200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