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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2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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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鉴于厦门闽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见附件),在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厦门闽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4年度免征增值税。
  附件:厦门市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
             公司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厦门闽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加气混凝土砌块及制品
  2.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烧结空心制品
  3.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         加气混凝土制品
  4.厦门市三钢钢联矿渣微粉开发有限公司     混凝土掺合料
  5.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混凝土掺合料(等级粉煤灰)
  6.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业废渣空心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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