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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和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10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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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加强“两权”监督,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的工作安排,决定于10月至11月在全系统开展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和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
  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时限范围
  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情况,其中:税收会计核算和票证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时限范围为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往前追溯检查。
  三、主要内容
  国税管征各税种的税收政策及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征管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2004年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情况
  1.增值税的管理,重点是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情况。
  2.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以及“免、抵、退”税政策及相关管理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各单位制定出台的关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贯彻意见、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规定,以及违规清理情况。
  4.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重点检查有无越权办理和随意批准缓税或连续办理缓缴税款手续,以缓代免、以缓代减,对缓缴到期税款催缴入库不及时影响当期税收问题。
  5.欠税处理和滞纳金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对无正当理由的长期欠税进行公告,有无存在处理、处罚不力,造成税款不能及时收缴入库,有无违法豁免滞纳金。
  6.延期申报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根据规定预缴税款,是否按期结清税款。
  7.核定征税的适用对象、条件及程序、方法是否依法进行。
  8.检查有无为纳税人强行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
  9.新办企业管理,重点检查新办企业是否存在漏征漏管问题,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10.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是否按市局要求取消和调整不必要或已经不适应的审批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违规收费等问题。
  (二)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收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1.税收会计核算和各类数据的上报是否完整、真实。重点是应征税金、欠缴税金的核算和上报的真实性;是否按规定进行呆账税金清理和欠缴税金、滞纳金的核算;减免税金的核算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是否按规定核算。
  2.税收收入、退库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范围进行,有否积压、挪用、截留税款;是否坚持开展对账工作,各类表、账、证、实是否相符,与国库的对账工作是否及时、准确。
  3.税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是各类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延伸核对税务登记环节使用的行业、类型、项目是否正确;税收会计部门是否加强监督检查。
  4.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税收会计人员变动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交接。
  5.检查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保管、领用。重点检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出口专用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的保管、领用、填写、结报、缴销、装订、保存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和保管要求“一清、三禁、四专、六防”的落实情况:
  (1)税票填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十不准”;是否扩大完税证使用范围;是否越限额开具完税证;完税证的填用是否严格按照先收款,后开票顺序使用;是否坚持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有无跳号、缺号;票证填写是否做到内容完整,填写无误,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有否封口;有无错用税率和计算错误,多征、少征税款;征收人员签章及章戳是否齐全。
  (2)票款结报情况:征收人员是否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及时办理票款结报,特别是完税证结报缴款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代征单位有否执行“双限”(十天,一千元);城镇征收人员自收税款有否积压或挪用现象;完税证是否按月结报、定期盘点、账实是否查符。
  (3)票证装订及日常检查:税收票证装订是否按要求,每月进行装订、保管;科(分局)领导是否执行每季必须对票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等相关规定。    
  (三)税收行政执法情况
  1.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
  一是 处罚的程序是否违法;
  二是 处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是 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
  四是 处罚的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方面:
  一是 适用对象范围;
  二是 适用的条件;
  三是 是否严格按照程序;
  四是 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
  五是 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
  六是 有关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解除是否依法进行。
  3.重大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方面:
  一是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是 重大案件的审理是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是否达到10%的比例要求;
  三是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4.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标准要求,税务稽查案件是否存在应移交而未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比例抽查今年已审结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执法监察方面
  按照《中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印发〈2005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国税党纪〔2005〕7号)执行。
  四、时间安排
  检查分各单位自查和市局重点抽查两阶段进行。2005年10月由各直属局、区局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自查及整改,并于10月25日之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市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报告、《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3)。市局将于11月份组织重点抽查,届时将另行对被抽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
  五、人员组成
  自查阶段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人员,市局重点抽查将抽调市局执法检查库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法规处、监察室、市稽查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指导本年度各项检查工作。
  六、要求及方法
  (一)要求各单位切实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2005年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和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
  1.各单位检查人员及市局检查小组应认真学习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54号)等文件内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做到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同时不影响日常工作。今年市局或其他上级单位已组织开展检查的,不再重复进行,各单位和市局检查组可直接以原检查的情况和结论材料上报。
  2.市局检查小组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检查小组要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检查时要做原始记录(检查底稿)。实施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并听取意见。11月20日前各检查小组要将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交市局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报告要求语言简练、内容详实,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检查报告分四大部分:
  一是 实施检查中所采取的主要方法;
  二是 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对检查的配合情况;
  三是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政策依据;
  四是 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3.市局检查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应坚持原则,文明检查,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二)严格过错追究。市局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执法行为,依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和《关于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2〕177号)的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自查及整改情况、市局重点抽查情况将与日常“两权监督”情况相结合,作为各单位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的依据。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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